在进行纪律调查期间,雇主有权暂停员工的职务。此过程中,雇主也可以向员工说明可能的后果,包括被解雇的可能性。但这样的说明,是否会构成威胁或逼迫员工辞职呢?
案件背景
一名财务经理因收到同事的投诉,涉及职场霸凌、骚扰及恐吓行为,公司决定对其进行调查。
- 2022年3月3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该员工发送暂停职务通知,同时HR 经理在另一封邮件中说明了员工的病假及年假余额处理方式,并明确指出:
“若因严重不当行为被解雇,将即时终止合约,三个月通知金将不予支付,仅可领取病假及年假余额。”
- 次日(3月31日),该员工致电上司,询问如果主动辞职,是否仍可领取三个月通知金。上司确认可以。随后,员工向HR经理提交辞职信,公司接受了其辞职。
- 4月12日,员工向公司发送邮件,声称自己是“被迫辞职”。尽管如此,他仍领取了三个月通知金,并随后向工业法庭提出不当解雇申诉。
法庭裁决
工业法庭裁定,该员工的辞职属于自愿行为,理由包括:
- 公司邮件仅是客观说明潜在结果,没有使用威胁或施压的语气。
- 员工在辞职前,有充分时间考虑,也主动询问辞职及待遇选项。
- 员工在提交辞职信时,并未提及任何被迫或胁迫行为,反而对公司表达感谢。
- 员工在辞职12天后才提出“被迫辞职”的说法,如果真有胁迫,通常会立即反应。
- 即使公司建议员工辞职以避免纪律处分,这种建议本身不构成威胁,也不等同和解雇。
法院总结:
“…员工选择辞职,而非在调查或纪律程序中为自己辩护。这是员工自己的选择,他必须承担后果。
重点启示
- 雇主在进行纪律调查期间,只要合理解释暂停理由并清楚传达,就不会构成胁迫或逼迫辞职。
- 书面说明潜在后果(如被认定有不当行为可能被解雇)属于中性、客观信息,不算威胁。
- 法院判断是否”被迫辞职“时,会关注辞职的实际动因。如果员工因自身考虑(例如避免纪律处分或换取待遇)而辞职,则视为自愿。
总结:员工辞职的意愿核心在于自身选择,而非雇主单纯说明事实或潜在后果。雇主在处理纪律调查时,只要沟通中性、客观,就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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