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收入:失业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虽然经济衰退尚未“正式”开始,但由于马币贬值,国人仍然感受到裁员和预算削减的压力。 如果你不幸被裁退了,并且收取了失业补偿金,这项收入需要被征税吗?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个人收取失业补偿的税务处理。但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些关键的概念
关键概念
失业补偿金
由于提早终止雇佣关系,因而收到的一次性款项。(1967 年所得税法令(“ITA”)第13(1)(e)条文征税)
赏金
由于签订了特定年限的雇佣合同,并且该雇佣关系在指定时间或退休年龄结束时所收到的一次性付款。(根据ITA第13(1)(a)条文征税)
例如,当雇主在退休前终止雇员的雇佣关系时,就会产生失业补偿金;而当员工在忠诚服务并退休或离职时,就会产生赏金。
为什么区分两者很重要?根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13条,这两种情况的征税方式不同。我们将首先研究失业补偿金及其税务处理。
失业补偿金
补偿包括什么 ?
1. 薪金或代通知金
2. 雇主因违约作出的赔偿金
3. 为免除服务合同下的或有负债(雇主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4. 特惠或合同付款——向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裁员的员工支付裁员款项、遣散费等
5. 以限制雇员在终止雇佣后从事类似雇佣活动的契约、协议或类似协议为代价而支付的款项
6. 自愿和相互离职计划而支付的款项
失业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第13(1)(e)条文,因失去工作而作出的赔偿金,属于一项可税收入,然而第6附表第15段有给予一些豁免。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类型的豁免 – 完全豁免和部分豁免。
a) 完全豁免——如果内陆税收局总监确信是因健康状态欠佳而失业作出的付款(需要由医务委员会证明);或
b) 部分豁免 ——在同一雇主或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下服务每满一年可豁免1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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