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清税函

除了1967年所得税法规定的报告税务的义务外,雇主还得负责通知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nland Revenue Board或IRB)其雇员停止就业, 退休, 死亡离开马来西亚超过3个月 ,以便该局发行个人清税函(Tax Clearance Letter)。清税函通知雇主雇员的纳税义务,让前者能够向雇员支付最终工资,补偿或小费。 

现在,让我们考虑几种不同的情境。
 
情境 1
您的员工被分配到越南建立工厂。 您需要做什么?
 
情境 2
假设您的员工希望从您的公司辞职,去另一家公司工作。需要做些什么?
 
情境 3
您的一名员工不幸意外去世了。
 
怎么办?
 
情境1: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第83(4)条文,您必须提交 表格21 以通知内陆税收局有关员工离职的信息。除此之外,您必须在预计离职日期前至少30天呈交该表格。
 
情境 2 和情境 3:对于这两种方案,1967年所得税法第 83(3) 条文都适用。私人企业必须提交22A表格;至于国有企业,必须提交22B表格。在终结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表格应在停止雇用日期前至少30天提交。如果涉及雇员死亡,雇主应在被告知死亡后30天内提交通知。
 
21、22A和22B表格是由1967年所得税法第152条文规定必需呈交的。
 
下面的图表流程简要概述了个人清税函的申请流程。

不遵守法令的后果

雇主如果没有通知内陆税收局关于即将停业/退休/离职的雇员,那么雇主将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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