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得收入 

Public Ruling No. 12/2018(PR 12/2018)的发布了出租不动产所获得的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的关键区别取决于出租不动产的收入是否可以被视为从营业来源获得。  

当出租不动产被视为营业来源收入时,1967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第4(a)条文将适用,并且其税务处理为以下所述:

(一) 可从有关课税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的总入息抵消;

(二) 享有资本津贴;和

(三) 可扣税费用包括在产生租金收入时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1967年《所得税法》第33(1)条文)。

相反地,如果出租不动产不被视为营业来源收入,则1967年《所得税法》的第4(d)条文将适用。那么,它的税务处理将与以上情况大相庭径:

(一) 如果该课税年度出现亏损,该亏损不能结转到下一年;

(二) 没有资本津贴;和

(三) 只有直接性的费用可以扣税。

租金收入被视为营业或非营业收入的税务处理存在这差异。因此,我们必须能够清楚地分辨我们的租金收入究竟是营业还是非营业来源。

如何判断租金收入是否为营业来源收入

如果业主全面地和积极地提供与不动产有关的维修性或支援性服务,则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会被视为营业来源收入。

根据PR 12/2018,全面地提供维修性或支援性服务指的是包括以下的服务:

(一)一般为维持和管理不动产结构性的元素所做的一切必要事项(例如清洁服务或维修):楼梯、消防通道、出入口、大堂、走廊、升降机/自动扶梯、大院、排水沟、水槽、下水道、水管、电线、电缆或其他固定装置和配件;和

(二)一般为维持和管理不动产外部部分所做的一切必要事项,例如运动场、休闲区、车道、停车场、开放空间、景观区、墙壁和围栏、外部照明或其他外部固定装置和配件等。

换言之,如果一个人只提供保安服务或其他设施,那么将不被视为全面提供维修性或支援性服务。

另一方面, 积极地提供服务是指拥有或出租不动产的人:

(一)自己提供上述服务;或

(二)雇用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维修或支援服务。

开始获得租金收入的日期

我们必须确认获得租金收入的开始日期,因为只有在开始日期之后产生的费用才能获得扣税。

对于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4(a)条文被视为营业收入的租金收入,其开始日期是不动产准备好出租的日期。对于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4(d)条文被视为非营业收入的租金收入,其开始日期为首次把不动产出租的日期。

您知道哪些直接性费用可以从租金收入中扣除吗?除此以外,您是否知道某些属于初始费用类别的费用是不能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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