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花了大量时间和资源培训员工,但一旦员工离职去竞争对手公司,就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失。于是,有些企业会在劳动合约里加入一句话:

”员工离职后,不得加入竞争公司或自己开相似的生意。“

听起来似乎合理,但在马来西亚,这样的条款——也就是竞业限制条款(Non-Compete Clause)——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实难以执行

⚖ 法律怎么看?

根据《Contracts Act 1950》第28条规定:

”任何限制他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业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只要合约条款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工作自由,就属于”限制交易(Restraint of Trade) “,通常不可执行。

📜 法院的立场

无论限制是三个月、半年还是一年;
无论限制范围是全国还是一个城市,

只要条款影响了员工谋生的权利,法院通常都会判定无效。

简单来说:员工离职后想去哪里工作,是他们的自由,公司不能用合约把公司”锁住“。

🧩 那公司还能怎样合法保护自己?

虽然不能用竞业条款”锁住“员工,但企业仍有多种合法方式来保障利益:

1️⃣ 保密条款(Confidentiality Clause)
保护客户资料、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避免重要信息流入竞争对手手中。

2️⃣ 禁止挖角条款(Non-Solicitation Clause)
规定员工离职后的一段(通常6-12个月)不得主动挖走客户或同事。

3️⃣ 员工留任策略(Retention Strategy)
与其限制员工,不如打造一个让人想留下来的环境。
提供成长机会、奖励制度与正向文化,才是长久之计。

4️⃣ 培训协议 / 培训债务(Employment Training Bond)
若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可以要求员工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赔偿金,合理保护公司的培训投资。

✅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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