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在职场管理中是常见的情况,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误会、造成营运空档,甚至引起法律争议。
一般而言,辞职程序很简单:员工提交辞职信、履行通知期,然后离职。但麻烦往往出现在员工后来想要“撤回辞职”时。于是就产生了几个常见问题:
- 雇主必须接受撤回辞职吗?
- 拒绝员工撤回辞职,是否等同于“解雇”?
- 马来西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这篇文章将解释相关的法律原则,并为雇主与人力资源团队提供实务指导。
辞职何时生效?
这一法律原则早已在判例中获得确认。例如在 Syed Aman Syed Hassan v MAR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993] 1 CLJ 228 一案中,法院重申:辞职一旦提出,员工不得单方面撤回。
这对雇主意味着什么?
如果员工已经辞职,后来改变主意想撤回,雇主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接受这项撤回。
把该辞职视为“最终决定”,并不等同于解雇或不当终止雇佣关系。
不过,雇主可以基于公司立场或人事考量,酌情允许员工撤回辞职。双方也可以协商例如:
- 是否延长或缩短通知期;
- 是否调整最后工作日等细节
法院如何看待“撤回辞职”?
案例一:Rozainah Awang v Mahkamah Perusahaan Malaysia & Anor
该名员工先从自己的“永久职位”辞职,之后却主张自己在接受一份定期合约(fixed-term role)后,仍然是永久员工。法院驳回了她的主张。
法院认为,她的辞职是有效的,而一些非正式的安抚或口头表达,例如“不要担心(don’t worry)”,并不会推翻或否定她已经做出的辞职决定
案例二:Chong Kok Kean v Citibank Berhad & Anor
该名员工在面对客户投诉后选择辞职,随后尝试撤回辞职,但银行拒绝了他的请求。
高庭裁决: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撤回请求。换句话说,辞职依然有效,并不存在“被解雇”的情况。
综合这些案例,法院一贯的立场是:
辞职一旦提出,就不能由员工单方面撤回。
什么时候雇主不宜过度“死板”处理?
即使法律原则相当清晰,人资(HR)在处理撤回辞职的请求时,也不宜“一律拒绝、不作判断”。有些情况需要格外小心,例如:
- 员工是在情绪激动、精神压力极大的状态下提出辞职;
- 辞职是在冲突、压力或威胁氛围下作出的;
- 员工声称自己是被“迫辞职”或属于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 明显存在误会、沟通不清或信息不完整的情况。
在这些场景下,若雇主一味采取强硬立场、拒绝一切撤回要求,反而可能增加法律风险。
相反地,如果一名表现良好的员工是一时冲动、情绪化辞职,之后冷静下来真心想留下,雇主从营运与团队稳定角度出发,也可能有理由选择接受撤回。
重点在于:
雇主应仔细评估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兼顾法律与实际营运层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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